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生活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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